中核钛白控股子公司减资2亿,自身或还因定增文件虚假记载被索赔

雷助吧出品 文|简白 编|深海

2024年8月26日,中核钛白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2023年6月,中核钛白与广东中合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聚能”)(原肇庆合林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署《关于肇庆合林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分阶段对中合聚能进行增资4.5亿元,持有其75.385%的股权。目前,公司已完成向中合聚能第一阶段1.5亿元的增资资本金缴纳(即实缴认缴额1亿元)。

根据中合聚能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对中合聚能定向减资2亿元,中合聚能注册资本由39795.67万元变更为19795.67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减资”)。完成本次减资相关程序后,公司对中合聚能认缴出资额调整为1亿元(已实缴),持有中合聚能50.52%的股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减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减资事项在公司经营层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中核钛白称,近日,本次减资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减资是基于中合聚能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4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5号)。

经查,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王泽龙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063.8万元,并处以7250万元罚款;对洪浩炜没收违法所得1419.39万元,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对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处以4650万元罚款;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1.07万元,并处以2325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78.94万元,并处以697.5万元罚款;对韩雨辰合计处以77.5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表示,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中核钛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中核钛白参与招投标项目1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24条,专利信息2条。

免责声明:本文章由会员“极目新闻”发布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