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翔、徐长江一案,文峰股份回应:需承担连带责任,将上诉
9月4日晚间,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文峰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约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公告提到,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称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名自然人投资者请求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赔偿投资损失,四名原告提出了从7万元到58万元之间不等的投资损失赔偿诉求,合计约110.26万元。
此外,文峰股份公告表示,将就本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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