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未按规定开播,能退还服务费吗?| 以案说法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营销业态,正逐渐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一些商家也看准这一商机,选择紧跟潮流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推销自家产品。然而由于直播带货属于新兴事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从业者良莠不齐等因素,导致直播带货“带”出的纠纷时有发生。8月22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未按规定开播引发的案件,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2022年9月,某商贸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电商直播服务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由该商贸公司提供直播场地,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为某商贸公司进行直播带货服务,直播服务费2万元,双方还对直播时长、抽成、保底销量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中还约定:“如果某文化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商贸公司有权要求某文化公司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某商贸公司有权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某文化公司退还对应的费用。”

然而眼见约定直播的日子就快到了,某商贸公司却迟迟没能等来某文化公司的直播通知,某商贸公司的经营者王某多番询问,被对方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主播最近比较忙”“安排的商家比较多”等为由百般拖延。

直至2022年底,某文化公司都没有开播,而此时,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已是关机状态,王某多次找到某文化公司要求退款,对方也迟迟没有回应。某商贸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上,被告某文化公司辩解说,该公司因几名主播离职,造成目前直播档期较满;目前正加紧安排直播某商贸公司商品,不属于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的《电商直播服务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服务费,某文化公司未能提供直播服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贸公司退还服务费20000元;被告某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

承办法官随后介绍,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直播带货通常是指产品方给直播方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坑位费”或“抽成”,由主播在其直播间通过现场展示、介绍并提供购买链接进行销售的卖货形式。这种模式对商家而言可以降低营销成本,拓宽销售渠道;对消费者来说节约了购物时间、支出并可以和主播实时在线互动等,因而受到了不少人青睐。但因该行业属于新兴事物,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如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缺乏售后保障等,由此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也时有发生。

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在选择进行直播带货时,一方面要提升法律风险意识,谨慎选择直播带货公司,选定合作对象前,审查居间方资质,不可轻易相信口头许诺;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明直播时长、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效果,且应特别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签订合同后,在法律规定前提下,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诚信经营、规范管理,靠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条 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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