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的原鸡西副市长李传良被查扣查封1021处房产,涉案金额超31亿,律师解读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时隔四年,外逃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一案有了新进展。

据人民法院报10月11日第7版发布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就没收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向法院提出申请,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予以公告。

律师表示,被通缉一年后未归案,可由检察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

副市长骗取、侵吞巨额国有资金后辞职外逃

2020年9月7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称,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黑龙江省监委依法对其进行监察调查。经初步调查,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长期搞钱色交易。李传良为躲避调查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据前述法院公告,李传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30927423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曾任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47号2栋12层2号。

外逃的原鸡西副市长李传良被查扣查封1021处房产,涉案金额超31亿,律师解读-第1张-热点新闻-河北元硕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李传良外逃 图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3月,李传良在鹤岗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位置上辞去了公职。2020年7月10日,李传良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三、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公告期间本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将依法审理。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就李传良外逃发表多次评论指出,李传良“骗取、侵吞巨额国有资金”,人赃俱获,只是时间问题。

一名曾经与李传良家有来往的知情者稍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李传良在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国资办主任期间,把很多国资转移到自己名下,并同步开始把上述财产转移到国外,在把家人都送到国外一年后,李传良便辞去鹤岗市副市长一职,没多久,他也去了国外。

涉案金额超31亿元,1021处房产被扣押查封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牡检没申〔2024〕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余万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余万元。

外逃的原鸡西副市长李传良被查扣查封1021处房产,涉案金额超31亿,律师解读-第2张-热点新闻-河北元硕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人民法院报公告申请没收李传良违法所得一案 图源吧:人民法院报电子版

公告还显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余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极目新闻记者计算得知,李传良一案涉案超过31亿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如何追?》一文指出,李传良人赃俱获,只是时间问题。因为这些年的实践表明,世上没有法外之地,更没有避罪天堂,外逃不是出路,外逃人员逃得再远,也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可以通过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等方式加大追赃工作力度,追缴外流腐败资金;也可以中方提供证据材料,由合作国家依法查扣、冻结外逃人员赃款赃物;还可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其境外资产。

律师:被通缉一年后未归案可由检察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

10月14日,极目新闻记者数次致电公告中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号码,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均无人接听。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一案涉及贪污贿赂犯罪,属于检方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案,针对检方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见,在上述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独立于刑事审判程序进行,由检方负责申请。法院对检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以及财产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这一规定也说明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独立审理程序进行。”赵良善说。

赵良善还表示,通过分流程序,将财产追缴和刑事犯罪审判相独立。一方面,保障了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另一方面,防止犯罪嫌疑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加之,此类犯罪往往涉及的财产、关联权利人相对复杂,单独审理可以确保有关财产没收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准确性,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同样,通过公告程序,目的是公开透明,保障相关权利人可以及时参与、提出异议、提供证据等,确保他们有机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没收违法所得案件遵循“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赵良善还解释,公告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追回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追缴程序实质上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实现方式,也可以说,追缴是实现没收违法所得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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