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严惩性侵体罚儿童等行为 草案三审加强保护措施

今天,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对幼儿园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情形,包括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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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严惩性侵体罚儿童等行为 草案三审加强保护措施

以上三种情形由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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