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救人踹凶徒被判故意伤害 见义勇为or犯罪?

2020年8月17日晚,内蒙古阿尔山市民王元开车送朋友郝建宇到伊林小区门口时,郝建宇突然遭到郭长俊持刀袭击。郭长俊用菜刀连砍郝建宇四刀,危急时刻,王元上前将歹徒手中的凶器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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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宇受伤后离开现场去医院途中,再次遭到郭长俊持砖攻击面部。王元冲上前制止,并踹了郭长俊两脚将其踹翻倒地。此时,郝建宇迅速夺过砖头,反手抡向郭长俊。郭长俊因重度颅脑损伤21天后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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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过两次审理,法院判决郝建宇和王元犯“故意伤害罪”。郝建宇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王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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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却因此被判刑,他已提交申诉,认为一个“被忽略的1.5现场”是案件的关键。王元回忆,案发当晚,他和郝建宇与朋友吃完饭后,开车送郝建宇回伊林小区。在回伊林小区的路上,郝建宇接到一个电话,双方在电话中争吵了几句,随后挂断。抵达伊林小区东门,郝建宇下车后,王元正准备开车离开,通过汽车灯光看到郝建宇被一男子砍杀,王元马上下车去制止。王元抢下菜刀并扔到人行道边的草地里,砍人的那个人就走了。

后来王元得知,这名持刀行凶男子正是之前跟郝建宇通话的郭长俊。郭长俊打电话让郝建宇帮忙介绍工程,但被拒绝了。经鉴定,郝建宇被砍了4刀,头上3刀、手上1刀。王元赶紧开车去追郝建宇,大约开了60米,通过车灯看到郭长俊手拿一块砖头在抡郝建宇。王元停下车上前,去拉郭长俊没拉住,就踹了两脚把他踹倒了。郝建宇顺手从郭长俊手上夺了砖头,并向郭长俊砸去。

张某芳从家里赶过来,与王元阻止了打斗。据张某芳口述,她也住在伊林小区,郭长俊是她的前男友,案发当晚,郭长俊来找她借钱,正好在沙发上看到几个郝建宇打给她的未接电话。郭长俊离开不久,张某芳便听到有人喊其男朋友在外面打架,于是赶紧到了现场。

王元立即开车将郝建宇送往阿尔山医院救治,张某芳也通知朋友一起送郭长俊去医院。2020年9月7日16时许,郭长俊因医治无效死亡,从受伤到死亡共21天,并历经五次转院医治。经司法鉴定,郭长俊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郝建宇头面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形成。

随着郭长俊的死亡,王元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他因此陷入法律旋涡当中。2020年9月9日,王元和郝建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29日,阿尔山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郭长俊砍郝建宇的动机浮出水面。张某芳口供记录,张某芳与郭长俊曾是男女朋友,双方分手后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8月17日,张某芳因借书与郝建宇多次联系。郝建宇认为:“郭长俊误会我与张某芳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

根据案件资料显示,检察院将此案分为两个案发现场:伊林小区东门为“第一现场”,伊林小区13号楼下为“第二现场”。伊林小区8号楼的监控拍下了案发当晚的“第一现场”。检方认为,在第一现场,郭长俊用菜刀砍击郝建宇数下,其所持凶器被王元夺下扔进草丛后,他向北跑离现场,第一阶段已经结束。郝建宇本可以选择报警和就医,但却去追赶郭长宇,从而引发了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

案发当晚,有两位证人目击到郝建宇用砖击打郭长俊的过程。魏某某提到的一名女子则是赶来制止的张某芳,张某芳称,事发当天,她听到外面有人喊她男朋友打架了,她走到伊林小区大门外,看到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在踢郭长俊,郝建宇也在用砖头打郭长俊,她赶紧上前制止。

对此,郝建宇辩称,自己向北跑并非为了追击郭长俊,而是为了前往附近的医院就医。郭长俊在背后出现,并击打其左颧骨,其因此还手。

2024年4月5日,此案一审判决,阿尔山市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郭长俊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已经不存在。郭长俊在向北跑的过程中,郝建宇朝同方向赶,后在郭长俊被踹倒的情况下,仍使用砖头多次击打其要害部位,这一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王元在第二阶段踢倒郭长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王元、郝建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9月20日,兴安盟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王元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当时出于紧急救人的需要,对持砖砸人的郭长俊踹了两脚屁股,这两脚不可能造成脑部受伤死亡。郝建宇和王元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王元的辩护人曹宗文律师表示,关于正当防卫,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客观的认定标准。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曹宗文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第一阶段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根据案件资料,两次审理法院认为,郭长俊向北跑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王元不认同这一点,他认为,在两个现场中间有60米距离,这段路是“1.5现场”,这个现场在审理中被忽视了。阿尔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以形成。

曹宗文律师认为,在第一阶段内,郭长俊持菜刀砍杀郝建宇四刀,不可能形成钝器伤。郝建宇的钝器伤只可能在“1.5 阶段”内遭打击形成,这足以说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王元请求重审调查,希望查明“1.5现场”内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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