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警过程中未正确履职致一名辅警死亡,贵州一派出所原所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缓刑

值班期间,时任派出所所长的张某未到岗值班,后在派出所接到警情后疏忽大意,不正确履职,最终造成交警部门的一名辅警被他人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1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石阡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原所长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张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80年出生的张某系贵州铜仁市碧江区人,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担任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所长时,曾负责侦办碧江区瓦屋乡克兰寨村村民刘某章涉嫌故意伤害刘某潮一案。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刘某章取保候审,刘某章为此缴纳保证金2000元;同年11月24日对刘某章解除取保候审,但并未退缴保证金。

去年3月2日,检察机关对刘某章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章于当天向瓦屋派出所主张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果。当天22时23分,刘某章酒后拨打瓦屋派出所报警电话,声称未退保证金要烧毁自己位于瓦屋乡克兰寨村的住房。当时,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员为张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参加追逃任务,向张某报备后回家收拾行李,张某未按规定到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辅警唐某贵接警后于22时35分向张某电话汇报。

然而,张某获悉警情后既未立即赶赴现场处警,也未向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上报警情,仅安排辅警唐某贵、刘某涛前往现场,同时电话联系刘某章进行劝说和安抚。当天23时许,唐某贵和刘某涛赶至刘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赶,张某电话安排唐某贵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自己仍未赶赴现场也未上报警情。

期间,刘某章持刀拦停驾车路过的碧江分局六龙山派出所辅警向某清,向某清为夺走刘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伤,随即弃车逃离,并电话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队驻六龙山乡、瓦屋乡片区辅警吴某朝。向某清和吴某朝会合后,前往刘某章家中对其进行劝说。当天23时39分,吴某朝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处警。张某获悉该情况后电话安排唐某贵、刘某涛赶赴现场增援,并从碧江区河西街道家中出发赶往现场。

去年3月3日零时许,刘某章不听劝阻持刀和射钉枪追赶唐某贵等人,吴某朝紧随其后进行劝阻,在瓦屋乡克兰寨广场被刘某章持刀刺伤。零时17分,吴某朝再次报警。张某接到报警电话后,电话询问了刘某涛等人现场情况,后驾车赶到瓦屋乡与增援警力在克兰寨广场河边将刘某章抓获。同日,吴某朝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吴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去年3月19日、5月18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还以证人方式通知张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张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去年6月30日立案后,检察机关在7月6日再次通知张某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委托,铜仁市碧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张某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张某在去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去年11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庭审中,张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但辩解当时确实无人可用,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违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清楚。其辩护人认为,张某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多因一果造成,希望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处警过程中过于疏忽大意,存在侥幸心理,不正确履职,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张某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辩护人希望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从穿上警服履行法定职责那天起,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就是其神圣使命。但张某在接到警情的第一时间,没有作出正确判断,疏忽大意,导致最后发生一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对其免除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石阡县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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