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调查|官方回应“野猪伤人致死”系偶发事件,当事猎人称“不想再提此事”,律师解读争议
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据陕西安康岚皋县官方消息,11月24日,4人带猎狗自行上山撵野猪,猎狗追撵的野猪进入农户院子,袭击了岚皋县佐龙镇黄兴村76岁的胡姓老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极目新闻记者在事发地走访了解到,涉事捕猎队发现菜地被野猪拱过,在一处山梁上派猎犬向下追撵野猪,追撵野猪前曾向村民借用摩托车。11月27日,捕猎者陈某树回应称,“这件事,我不想聊太多。”
野猪袭人瞬间(监控截图)
岚皋县林业局表示,野猪已被移出“三有”名录,无需办理狩猎证,但涉事捕猎队未向林业部门报备,野猪袭人致死属于偶发事件。岚皋县权威部门表示,涉事的四名捕猎者不存在行政或者刑事层面的违法,已与家属达成和解。
法律人士指出,除了民事赔偿外,捕猎者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捕猎者没有报备,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另有律师表示,该事件应在野猪种群调控工作中起到警示作用。
捕猎者向村民借过摩托车,猎狗从山梁向下撵野猪
极目新闻记者在黄兴村走访,多位村民表示,当地山大沟深,近10年山中野猪很多,曾有野猪跑到村里的公路上,但没伤到人,这次野猪袭人致死极其罕见。
黄兴村一位村民称,过去几年,夏季庄稼遭野猪致害严重时,政府会组织专业的捕猎队进村上山抓捕野猪,也会提前通知村民做好防范。直到11月24日,独居的胡姓老人出事后,村民才知道当日有人带着猎狗进山抓野猪。这次捕猎队在冬季抓野猪,且未提前通知村民,村民对这支捕猎队的情况一无所知,对这支捕猎队的正规性、专业性表示质疑。
此前,老人的家属对媒体称,捕猎野猪的四人来自当地不同的村庄,捕猎野猪是他们的爱好。其从公安机关了解到,捕猎队在途中失去了猎犬的定位,在猎犬的追撵中,野猪最终跑进了院子里,才发生了悲剧。
26日,极目新闻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黄兴村邻近的远景村一位村民事发当日与这支捕猎队有过交集。该村民称,当日进山的这支捕猎队一行四人,除了四只大猎狗,还带了几只小狗,他与其中的陈某树相熟。
野猪在老人房屋旁留下的脚印
该村民表示,事发前陈某树向他借用了一辆摩托车,他随捕猎队上山下山,只是去取摩托车,并未参与追撵野猪。他表示,当日陈某树等人开始派猎犬寻找野猪的起点距离胡姓老人的住处很远,“在一处山梁,他们发现菜地被野猪拱过,猎犬就在这里(把野猪)撵下去的。”
“我不是猎人,也没有猎犬。”该村民告诉记者,他对捕猎队携带的设备并不懂,不知这四人是否专业,陈某树是做土特产生意的,其他3人疑是猎人。
该村民表示,他对老人的不幸去世感到痛心惋惜,“猎人抓野猪导致老人死亡,这个事非常严重,全国网友都知道了。”
据岚皋县官方消息,该事件的发生,系陈某树等四人带猎狗自行上山撵野猪,猎狗追撵的野猪进入农户院子,被攻击的胡姓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捕猎队无报备手续,捕猎者“不想再提这件事”
26日,极目新闻记者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向陈某树了解上述情况,均未获回复。
据天眼查APP显示,陈某树在岚皋县城关镇某合作社担任股东。极目新闻记者到该合作社所在村庄走访,村民对陈某树的情况并不了解,合作社负责人表示其与陈某树没什么关联。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陈某树是该镇住户,事发后该镇相关领导参与过调解,但不了解陈某树等人抓野猪的详情。
26日,岚皋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一名负责人对极目新闻记者称,2023年6月,野猪被移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虽然捕猎野猪无需再办狩猎证,但需向林业部门报备,审核通过后捕猎队要对成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购买保险,才能在备案的特定区域捕猎野猪。
该负责人表示,捕猎队备案获得许可后,林业部门会告知镇村,通知村民做好防范。另外,野猪属于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开展捕猎。2024年以来,岚皋县林业局未授权任何捕猎队在该县捕猎野猪。
事发院子
该负责人坦言,野生动物在非应激条件下,它一般不会伤人,“人在林子里看到野生动物,人怕它,它也怕人,所以这次野猪致人死亡是一起偶发事件。”他提到,这次事件之前,该县在2021年发生过一次野猪伤人事件,当时一位村民天刚亮在地里收割红薯藤,被冲出的野猪撞伤,事后相关部门对受伤村民进行了补偿。
陈某树等人是否属于专业的捕猎队?该负责人称,这四人从未参与过官方的猎捕行动,林业部门对他们捕猎的经验、装备等情况并不掌握。
西北地区某捕猎队一名队员对极目新闻记者称,成熟的野猪捕猎队一般配有无人机、红外相机、猎犬、猎夹、军工刀、铁网、防护服等装备。他表示,一般是村民发现野猪踪迹,捕猎队才带着猎犬前往捕猎,猎犬也有分工,头犬一般负责搜寻,找到野猪后,“快帮”犬上场,“这种犬速度快,但是胆小,不敢咬野猪,但可以将野猪围住。下来就该‘重拖’犬上场,‘重拖’犬咬合力强,能将野猪咬住,同时能将野猪牵制等待猎人到来。”
27日,陈某树回复极目新闻记者称,“我不想聊太多,(不想再提)这件事。”
捕猎者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起到警示作用
陈某树等人自行上山派猎狗追撵野猪,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否应该担责?
走访期间,岚皋县权威部门向极目新闻记者确认,涉事的四名捕猎者不存在行政或者刑事层面的违法,已经和家属达成和解。对此,极目新闻记者咨询了多名法律人士。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捕猎队抓野猪有利于控制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对岚皋县农业的危害,捕猎作业并不会对生态造成破坏,且野猪已从“三有”名录中移出,不需要再办狩猎证,因此陈某树等人捕猎野猪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谭敏涛律师分析称,陈某树等人此次捕猎野猪未向林业部门报备,存在追撵野猪前未通知村民、未做好预防措施、导致野猪进入农户院子等过错。虽然追撵野猪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是为了减少野猪对农业的危害,但捕猎者对派猎狗追撵野猪的行为并没有做好预防。对于致人死亡的损害结果,捕猎者的捕猎行为应当预见到在抓野猪过程中野猪可能会伤及到村民,但他们却轻信能够避免或者疏忽大意,并最终引发野猪袭人致死事件。因此,捕猎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事发村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则表达了不同观点。他认为,陈某树等人在抓野猪过程中,野猪跑入农户家中,撕咬老人致使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捕猎者没有报备,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捕猎者抓野猪没有犯罪故意,没有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
对于民事赔偿,上述律师意见一致。谭敏涛律师表示,陈某树等人在捕猎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向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范辰律师指出,野猪跑入农户家中与捕猎者在抓野猪过程中刺激野猪有关系,捕猎者与死者家属进行民事和解、民事赔偿是恰当的,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野猪已经不属于“三有”动物范畴,当前只要不使用违法手段,例如未经许可持枪、有毒有害等进行猎捕,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本案中陈某树等人的猎捕行为与老人被野猪袭击身亡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这四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此外,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四人在捕猎活动中,明知野猪有在受惊后伤害村民的可能性,也是本案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四人知晓野猪有袭击他人的风险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原因轻信可以避免,则这四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磊律师认为,根据官方通报,捕猎者与死者家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相关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是否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已经不是此事件的重点,“如何避免因为野猪种群调控工作造成新的社会风险,避免在防控野猪过程中产生新的人员伤害,防控人员不能对野猪的伤害性掉以轻心,才是本次事件对于相关工作最大的警示。”
走访期间,记者试图向岚皋县警方了解调查情况,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免责声明:本文章由会员“极目新闻”发布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