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

为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6月,我省开始对1996年颁布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2024年11月27日,《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12月2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上,中国吉林网获悉:本《条例》主要有以下3方面特点。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这次《条例》修订有效承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立法精神,将“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的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增加了“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等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

突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新修订的《条例》,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化下来,提出了具有我省特色的有关规定。比如,《条例》中明确了推进人参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完善以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同时强化对我省重点产业的支持,突出推动汽车、轨道交通、光电信息、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我省优势关键领域技术创新。

有效衔接现行法规规章。新修订的《条例》,在保持自身体系完整性的同时,与《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规章有效衔接,其他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本条例只做原则性规定。对于属于促进科技进步的其他重要内容,与其他法规规章保持了统一和协同,提高了我省科技创新法治体系的整体性、一致性和系统性,为科技创新引领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和覆盖面。同时,督促全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法履职,配合省人大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条例》规定的重要举措、重大改革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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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昕

摄影 蒋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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