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尝颗栗子被烫伤,店家直言没邀请试吃!法院:不用赔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安然

冬季正是糖炒栗子热销的时节。不过,“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这不,李大妈就因为想尝个栗子把自己烫着了,还打起了官司。

看到刚出锅的热栗子,李大妈顺手拿起一个“试吃”,结果嘴被烫伤。因索赔未果,李大妈将商家告上法庭。东城法院近期审结此案,对消费者的诉求未予支持。

事发当日,李大妈逛街时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时两个店员正忙着,李大妈也没打招呼,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被烫伤了嘴。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李大妈诉至法院。

李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嘴唇被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干果店则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店员没有邀请李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语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

本案中,虽然原告在经营场所因品尝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原告系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试吃、是否适宜试吃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系生活常识,原告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被告店铺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敞开面对大街,如要求其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成本与风险不成比例,与现实不符。综上,原告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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