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最高法: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

网络主播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最高法: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第1张-热点新闻-河北元硕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会现场 来源:记者姚赟

据介绍,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已超2.5万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是不是MCN机构对网络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认定劳动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在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网络主播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王某负有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等义务。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有较强的议价权,而且王某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根据该案事实,虽然北京某传媒公司可以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这是王某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

因此,该案例的裁判要点明确: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案例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防止因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

周加海补充,发布第239号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当然,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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