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英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判决详情披露

极目新闻记者 唐佳燕

12月19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二审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裁定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杨妞花处得知,杨妞花已收到余华英案的贵州终审裁决书。

余华英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判决详情披露-第1张-热点新闻-河北元硕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2月19日,杨妞花参与余华英案终审庭审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裁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余华英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并用四个“极”字形容余华英:“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

判决书写道:关于上诉人余华英的辩护人所提“纵观全案证据,本案属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无法达到判处死刑案件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确实存在部分犯罪事实缺乏客观物证、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等证据,亦有部分收买人已经死亡等事实,但综合本案案发时间比较久远,从第一桩犯罪已经过去30年,到最后一桩也过去了20余年,犯罪现场已经完全改变或者改变较大无法辨认,部分报案材料等书证缺失,部分介绍人年事已高或者身患疾病无法表达等,还有部分被害人不愿意配合调查等客观实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符合客观规律。且在案证据有被拐卖儿童的生父生母的陈述,被拐卖儿童养父养母的证言,介绍人王某付的证言,同案犯王加文的供述,十六名被拐儿童与亲生父母的DNA 鉴定意见,被拐儿童杨妞花等辨认出余华英,收买人、被拐儿童的亲属等亦能辨认出余华英。余华英对拐卖十七名儿童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余华英所提“是龚显良提出拐骗儿童到河北邯郸,所得赃款全部由龚显良掌管和支配:没有参与王加文拐孩子的行为;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实施殴打、虐待行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余华英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的拐骗、运送出卖行为与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密不可分,除了龚显良、王加文,其他介绍人、收买人、抚养人等的作用不容忽视;龚显良参与了15名儿童的拐卖行为,其主犯责任无法追究,但不能随之死亡而消失,王某付参与了16名儿童的介绍收买行为,不能因为年事已高而忽略”的辩护意见。

经查,余华英获利后,二人与龚显良无论是谁先提出拐卖儿童都是一拍即合,共同商议实施犯罪。在具体行为上,二人共同选择作案地点,先是租房熟悉环境,后选择作案对象,由龚显良或者余华英通过买糖果、冰棒等物品诱骗儿童,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到河北省邯郸市贩卖,根据被害人陈述、介绍人及收买人的证言,均是余华英与买家商量价格并完成交易。余华英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二人都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余华英虽然没有参与王加文拐卖十七名儿童,并将十六名儿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王某付、杨某兰等人介绍卖到河北省邯郸市。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认为,上诉人余华英伙同龚显良预谋拐卖儿童获利,通过精心准备:租赁房屋,熟悉环境,购买糖果、冰棒等手段接近被拐儿童,取得被拐儿童信任后实施犯罪,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余华英拐卖了十七名儿童,把儿童当作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被拐儿童父母为寻找被拐儿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辗转全国各地,有的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余华英还在五起犯罪中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2004年就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故上诉人余华英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余华英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年了,这件事终于可以尘埃落定,以后我们姐妹俩不仅要好好地生活,而且还要活得漂漂亮亮的,妹妹这几年辛苦了”,得知此消息,姐姐杨桑英表示。极目新闻记者从杨妞花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余华英已申请法律援助。杨妞花表示,后续会跟代理律师继续跟进案件进展,提交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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