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申请手机退货77次法院判了 滥用权利引争议
最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处理了一桩网络购物争议案件,案件中一位消费者在半年内向某网络平台提出了77次手机退货申请。法院认定,这种行为滥用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因而未支持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的诉求。
“七天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权益保护的焦点,常引起法律纠纷和社会热议。有人将其当作线上“试衣间”,或利用此政策频繁尝试新品电子设备,甚至出现了利用运费险不当得利的现象,这导致该政策的实际应用逐渐偏离了初衷。公众讨论的核心在于界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合理边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意在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给予其购后反悔的余地,促进了网络消费的信任度和增长。然而,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少数个体开始过度使用这一规定谋取私利,包括部分消费者和意图打击竞争者的商家。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诚信,增加了商家负担,并引发了更多的网购争端,侵蚀了商业信誉基础。
维护“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需要建立在诚信的市场文化之上。当前,因运费险等机制的某些负面效应,本为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机制被少数人扭曲利用。长远看来,若退货政策被无限制地用于不当获利,最终增加的成本和风险将转嫁给广大消费者。
针对此问题,今年7月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强调,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可损害商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应秉持诚信这一基本原则,确保交易公平,实现共赢,促进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同时,相关监管机构需加强对网络购物的引导和规范,完善法规,打击非法牟利活动,加大违规成本,以遏制投机行为,保障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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